皖北地区幼儿教师心理契约及其内部结构关系研究
2016-09-28吴桂翎胡连峰左志宏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3期
何 婧,吴桂翎,胡连峰,左志宏
(1.合肥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2.华东师范大学 学前教育系,上海 200062)
皖北地区幼儿教师心理契约及其内部结构关系研究
何婧1,吴桂翎1,胡连峰1,左志宏2
(1.合肥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2.华东师范大学 学前教育系,上海 200062)
对皖北地区172名幼儿教师的调查研究表明:皖北地区幼儿教师心理契约呈现为二维结构,幼儿园责任与幼儿教师责任均包含规范责任、人文责任两个维度。在心理契约的履行感知上,教师在部分项目上感受到了心理契约的破坏。在心理契约的内部关系上,幼儿园规范责任对幼儿教师责任的两个维度均有显著预测力,幼儿园人文责任对幼儿教师人文责任具有显著预测力,幼儿教师规范责任对幼儿园规范责任具有显著预测力,幼儿教师人文责任对幼儿园责任的两个维度均有显著预测力。
幼儿教师;心理契约;规范责任
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这一概念由美国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于1960年在其所著的《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首次提出[1],反映了员工和组织之间彼此对对方付出与回报的主观期望[2],它包括组织的心理契约和员工的心理契约两方面。具体到幼儿园,本研究侧重考查后者,即幼儿教师的心理契约,它反映了幼儿教师对幼儿园及其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主观心理感知。
作为一种内隐的、未明确书面化的相互期望,心理契约却是组织中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3]。目前关于心理契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心理契约内容、结构的探讨[4,5],二是对心理契约形成、发展、破裂与违背的动态变化过程的研究[6][7]。……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