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首用之疑及其亲属容隐萌芽
2016-09-19张国钧
船山学刊 2016年4期
摘 要:
“大义灭亲”首见于《左传》隐公四年记石碏杀子,是引用,是先秦仅见。其意义存疑:一是其语义,似委婉询问,实审慎存疑;二是先秦史对石碏杀子再没记载,有关事件虽关乎后世所说大义灭亲,却避用大义灭亲之类评价;三是该语义和有关历史记载互证、互洽中,内生并发育亲属容隐,为其后来制度化、法典化创造条件。如此正本清源则表明,大义灭亲被思想上怀疑,实践中慎对,因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无解而加剧,而不能是法律规定,不能制度化;充其量只能是危急时在时空、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限的特殊救急手段,不宜肯定、提倡。
关键词:《左传》;伦理本体;亲义关系;大义灭亲;亲属容隐;法律关系;伦理制约
历史上,大义灭亲首见于《左传·隐公四年》(公元前719年),是先秦仅见,属前孔子伦理;随后,孔子(公元前551—479年)伦理中探讨并确立亲属容隐。一前一后200年左右。那么,该首用究竟什么意义?是存疑,还是肯定?其正本清源、准确把握,有助于接通元典,古为今用。
理论上,大义灭亲在紧急应对政治法律危机时,亲或至亲这种本体性存在、义这种最高价值或终极价值,二者是什么关系?法在其中看似缺位、实则君临,和二者又是什么关系?由此内生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的解决和亲属容隐这种制度化解决之间是什么关系,对法治中国又是什么关系,有什么资源?凡此都直击人性和民心、情理和常识,关乎法治中国从具体问题中稳健建构,涉及若干重大选择甚至根本性选择,影响社会发展及其长治久安——兹事体大用宏,不可不辨,不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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