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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障房就是诈骗,但对行为人应区别对待

2016-09-19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4期
关键词:符合条件保障性行为人

万学伟

我认同将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纳入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并构成诈骗罪的做法。作为政府安居性保障工程的房子,可以提到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同等的地位。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取得房屋的权利,无疑是一种诈骗行为。

应该说,查处骗取保障房这种行为并不存在法律空白,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完全合法的。骗购骗租保障房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的(退还购买的房屋)、行政的(罚款)和刑事的三个层次。

但是,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处罚,既要考虑到行为人所骗取的是一种购房的资格,又要注意到行为人真正购房时拿出的是“真金白银”;既要考虑到政府提供保障房的出发点,又要打击以行骗为目的的不法分子。因此,划分骗取保障房行为人的责任,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社会影响、国家政策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对骗取保障房行为处罚轻,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些行为人不符合条件,但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也无从事诈骗活动的故意。此外,相对于行为人,购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审核者责任更大。从另一个角度看,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处罚较轻,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对于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

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最迫切需要的群众,是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程度的一面镜子。合法合理的做法是对已经发现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实施入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情节较轻微的行为人实施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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