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OECD成员国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立法实践及借鉴
2016-09-1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北京100044周荣华利津县国家税务局山东东营257400舒建峰建德市国家税务局浙江杭州311600
刘 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北京 100044)周荣华(利津县国家税务局 山东 东营 257400)舒建峰(建德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 杭州 311600)
部分OECD成员国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立法实践及借鉴
刘 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北京 100044)
周荣华(利津县国家税务局 山东 东营 257400)
舒建峰(建德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 杭州 311600)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鼓励非货币资产投资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纳税的政策。新政策对促进非货币资产投资和企业兼并重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借鉴部分OECD成员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议。
非货币资产投资 个人所得税 OECD成员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两个文件,有力推动了我国非货币资产投资和企业兼并重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OECD部分成员国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积累了很多立法经验,对我们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部分OECD成员国非货币资产投资税收立法实践
根据OECD成员国一般立法原则,当财产产权转移满足实现条件时,即财产发生被销售、交换或其他类似的处置行为,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