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思考
2016-09-19宋兴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扬州225007
国际税收 2016年8期
关键词:企业
宋兴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扬州 225007)
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思考
宋兴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扬州 225007)
内容提要: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采取源泉扣缴制度是提高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纳税成本的有效手段。随着交易形式的日益复杂和实务案例的挑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源泉扣缴需要更加细化和完善。
非居民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制度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下文简称“3号文”)等①除3号文外,其他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操作要求。随着我国非居民企业跨境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尚需完善的若干问题,本文即对此加以分析。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能否免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负有法定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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