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刑事入罪及刑罚标准研究
2016-09-14徐坤宇
传播与版权 2016年7期
关键词:标准
徐坤宇
著作权刑事入罪及刑罚标准研究
徐坤宇
我国著作权侵权现象猖獗,刑法的威慑力未能有效阻止著作权侵权态势。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能明确,同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设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对著作权刑事入罪标准与刑罚标准进行分析。
侵犯著作权罪;入罪标准;刑罚
[作 者] 徐坤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这对于作品的广泛传播是有利的。有期限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的必然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从而履行好国际义务、如何更好地适应国内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进一步深思。[1]
一、国内外著作权刑事保护对比
(一)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沿革及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始于清末,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40条和第42条首次对侵犯著作权行为采取刑罚措施。在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第36条中也规定了罚金刑,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也有罚金刑的规定。直到1944年国民党政府修改《著作权法》才将自由刑纳入其中。后自新中国成立至1994年,由于各种政治经济因素,我国一直未将侵犯著作权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直到1992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签署TRIPS协议。我国基于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需要,于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994年7月5日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在立法上首次正式确定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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