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撤销时应该如何应对?
2016-09-13黎琳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8期
黎琳
近期有很多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会非常困惑:“为什么我好好注册的商标被人提出撤销了?”商标注册人会有这一困惑,是因为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积极应对。既然是要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那么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合格的?有的经营者会问:“我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这种证据合格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商标的使用”。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