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财政自主
——关于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的断想
2016-09-13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财政自主
——关于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的断想
熊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不管本地是否存在足够的税源,是否存在经济政策方面的特殊考虑,只要中央决定开征某种税收,地方都必须恪尽职守,应收尽收,不得懈怠。然而,不管是基于征纳成本、财政需要还是经济政策,这种整齐划一的做法都未必为最优。
这种赋予地方选择权的税收立法实践,比目前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强制实施的模式,无疑更有利于照顾地方实际情况,尊重地方财政自主权,也更有利于防止制度浪费。
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处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与地方财政自主权通常没有太大交集。然而,一旦涉及地方税,当税收法定之“法”被限定于中央立法时,央地财政关系的问题便会随之产生。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中国对税收有了更加明确的立场,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专属立法权。国务院于何种情形可以被授权,《立法法》作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限定,而对地方的授权立法却只字未提。这是否意味着,至少就税收而言,地方完全没有机会置喙,只能服从中央立法的统一安排?
对照《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发现情况并非如此。该草案授予地方的不仅有税率增减权,还有税基扩充权。这种授权兼容了地方财政自主,让地方可因地制宜调整税收要素,却给税收法定原则带来不确定性,值得思考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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