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德性之维
——从胡适的一番言谈说起
2016-09-13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法治的德性之维
——从胡适的一番言谈说起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胡适格外重视法治与社会自生秩序的作用,在他看来,谈道德首先要把道德的边界搞清楚,对于一个社会乃至国家来说,法律与规则的秩序塑造要远比道德修养更为重要和关键。他又内在地把法律规则与道德良知勾连起来,认为它们之间有着某种实质性的关系。
法律规则的道德性是一种需要经过转换的道德性,是经过法律规则而培育、激发出来的。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的一个经久弥新的问题,随便翻阅一部法理学教科书,均有专章讨论这个问题。这一问题可以远追至中西思想的古典时期,例如,古希腊哲学就有正义与美德之争,中国先秦思想也有德治与法制之辨,苏格拉底之死、安提戈涅隐喻,其父攘羊、舜负父逃,等等。这些理论学说与人物故事,如若深究其义理,都可以还原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来。至于近世以降的现代法理学,这个问题更是成为显学,哈特的分析法学,富勒的自然法学,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转变,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说说辞,诸多经典之论、哲人之辨,无不与此交集,至今也没有定于一尊之通说。故从早期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的双峰对峙中,各自衍生出一代、二代、三代之递进,它们在学理上各呈其姿,不分轩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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