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下的新思路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法治维度
2016-09-13地公安部改革办改革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魏 地公安部改革办改革政策研究处处长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下的新思路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法治维度
魏地
公安部改革办改革政策研究处处长

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责任是核心。在尊重刑事诉讼规律尤其是侦查规律的基础上,科学界定主办侦查员的责任范围和形式,把握好责任承担与依法免责的关系。
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权力是关键。合理赋予主办侦查员权力,有望成为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抓手。
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权利是保障。首先,从担任主办侦查员的前提条件看,要求完善人民警察职位分类制度。其次,从队伍管理方面看,要求完善人民警察职务职级晋升制度。最后,从工资待遇方面看,要求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恢弘背景下,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提出,是公安机关主动作为、自我加压、自我革新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一系列中央文件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更是首次在中央全会决定中提出主办侦查员制度。充分认识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独特价值,最大限度地消除疑虑、形成共识,以便进一步通过顶层设计、试点实践、深化完善,使之成为一项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在当前改革进程中值得深入思考、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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