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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的母亲遗产怎么办?

2016-09-12

现代家庭 2016年9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王女士遗嘱

案情介绍:

王女士家是三姐妹,她是长女。父亲早亡,94岁的母亲几个月前去世了。

母亲生前,她们姐妹三人在居委会签过一份协议书,大致意思是母亲因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所以经子女协商将老人送入养老院,费用由老人的退休金、生产队拨款支付,如不足由子女平摊,死后除去丧葬费后,其余都将归大女儿王女士所有。当时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见证的,在场的三个女儿和女婿都签字同意的。但是母亲过世后,她们发现拨款形成的存款金额达到了24万元之多,于是小妹妹不同意把母亲的遗产归王女士所有了,她提出要平分这笔钱。王女士想跟她协商,给她一小部分,但她坚决不同意。

如今王女士付了所有的丧葬费用,估计是8万元左右。两个妹妹都没有出钱。原先的24万也没动一分钱。现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可以继承母亲这24万元遗产。

来一点家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世时,其监护人、继承人对其生前和死后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老人因患有老年痴呆,在法律上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王女士的母亲已丧偶,父母在很多年前也已去世,且本案中并没有对老人指定监护人,所以在本案中三姐妹同为老人最高顺位的监护人,三姐妹有权在不损害老人利益的情况下处分老人的财产。这份协议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在老人生前,将老人送进养老院,费用由老人的退休金、生产队拨款支付。这个约定属于对老人财产的合理处分,没有侵害老人的权利,所以合法有效。二为在老人死后,约定遗产归大女儿所有。这是对老人死后财产的分配,老人死后,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继承开始,而三个女儿也是老人最高顺位的继承人,所以如此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应为合法有效。

所以,三姐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三姐妹应遵照执行。王女士可以通过起诉取得母亲留下的遗产。另外需要明确的是,王女士取得老人遗产是通过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取得,因为遗嘱继承是以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为前提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其一,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二,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其三,遗嘱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在本案中,老人已失去自主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协议并非遗嘱,王女士取得老人遗产是通过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取得的。

看到这里,肯定会有很多读者不解:老人的遗产全部由大女儿继承,但是老人死后的丧葬费应该由三个女儿平摊。那么,大女儿是否还能要求两个妹妹与其分摊老人的丧葬费呢?

这显然是不能的。首先,三姐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老人死后除去丧葬费以外的遗产都将归王女士所有。那么根据约定,丧葬费应当先行从遗产中支出,而不是由三姐妹支出。

另外,从协议的外观上可知,大女儿的两个妹妹都放弃了母亲的遗产,所有遗产都归大女儿一人继承。继承遗产的人应当主要承担被继承人的丧葬义务。所以即使协议书里没有明确约定,大女儿都应当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QQ:17265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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