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犯:一个亟待解释的法律概念
2016-09-10吴宏耀
吴宏耀
摘要:
现行犯(flagrant delict)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法定用语。但是,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像西方国家那样给予现行犯一个明确的界定,而是将其规定为刑事拘留条件之一,致使现行犯概念一直没有引起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然而,现行犯观念的缺失,不仅为刑事拘留制度的异化洞开了方便之门,而且,严重影响了对现行犯紧急应对机制的研究。故此,需要以传统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现行犯理论为基础,对“现行犯”这一法学概念进行学理解读,并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现行犯的立法体例,对我国立法中的现行犯规定进行梳理和反思,以期可以推动我国现行犯紧急应对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现行犯;准现行犯;刑事拘留;扭送
中图分类号:
DF6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11
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Ignoratis terminis [artis] ignoratur et ars.)
——拉丁谚语
中国文艺界上可怕的现象,是在尽先输入名词,而不介绍这名词的含义。于是各自以意为之。看见作品上多讲自己,便称之为表现主义;多讲别人,是写实主义;见女郎小腿肚作诗,是浪漫主义;见女郎小腿肚不准作诗,是古典主义;天上掉下一颗头,头上站着一头牛,爱呀,海中央的青霹雳呀……是未来主义……等等。
——鲁迅:《扁》(1928年)
一、被遗忘的“现行犯”
现行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法定用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在我国现有立法中,除《刑事诉讼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也使用了“现行犯”这一术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