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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强制性发展

2016-09-10胡绪雨

现代法学 2016年1期

胡绪雨

摘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强制性演进,是随着托运人与承运人间谈判势力持续对比变化而发展的,其统一与变革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目的与法律价值。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是由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技术状况所决定的,集中反映了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化。加重承运人的强制性责任,折中于各国际公约的完全过失责任是社会化班轮运输业的发展趋向,是建立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求。《鹿特丹规则》所确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趋向严格化和规范化,顺应了国际航运发展实际,通过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革和举证责任再分配或重新安排,以达到新的利益公平与平衡,对于促进航运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均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国际航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责任基础;国际公约;严格责任;过失责任;批量合同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14

引言

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强制性发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承运人与货方之间风险与利益的分配,贯穿于国际国内立法始终,而“承运人责任体系的统一是海商法国际统一的基本动因”[1]。随着海上货物运输技术与运输方式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与航运市场形态的改变,当前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偏袒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渐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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