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导立法与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2016-09-10卞琳郑辉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11期
卞琳 郑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随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地方立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急剧增多,同时也意味着立法理论研究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促进立法学研究的发展,加强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对接,由上海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市立法研究所等单位共同举办了2016年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就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两个问题展开了对话和研讨,有效促进了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为进一步促进立法事业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一、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沈国明就如何科学认识人大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起草立法的关系、人大主导立法与社会力量参与立法的关系,以及人大主导立法与国情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提出了见解。他认为,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意味着必须由人大起草立法而将政府排除在外。当今世界立法规律表明,由各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的政府起草立法,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立法中出现部门利益倾向这一问题,根本原因并非由于政府行使了立法起草权,而是在于人大未能在审议中有效行使否决权以剔除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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