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救判决
——一种 “新”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2016-09-10陈思融
法治社会 2016年1期
陈思融
行政诉讼补救判决
——一种 “新”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陈思融*
内容提要: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第78条明确规定了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补救判决。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就初步确立了该种判决方式,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通过对我国法律文本中的补救判决的规范表达、规则构成、功能的分析,对补救判决这一判决形式作出规范性的理论界定,不仅为进一步研究补救判决的司法实践状况、功能、适用等问题奠定理论基础,而且有助于修法后补救判决的正确适用,对于提升法院补救判决的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行政诉讼;补救判决;判决形式
一、引言
我国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是通过判决形式实现解决权利保障问题的,1当前,我国 《行政诉讼法》尚未接受采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诉讼模式,但学理上已经有较多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讨论。如赵清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吴华:《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但笔者较为赞同章剑生教授的观点:“考虑到将行政诉讼类型化可能带来僵化与程序复杂化,并因此给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获得救济带来不便甚至不利,不少学者对引入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安排有相当大的顾忌。”“在民事诉讼尚未完成诉讼类型化之前,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类型化似乎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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