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员额制下审判辅助人员的设置与管理
——以港澳地区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为视角
2016-09-10郭天武李懿艺
法治社会 2016年1期
郭天武 李懿艺
论员额制下审判辅助人员的设置与管理
——以港澳地区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为视角
郭天武李懿艺*
内容提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实现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核心目标下的司法人员员额制改革,对审判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等举措,不应仅被视作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阶段性口号或动议,更应被视作尊重司法与诉讼规律、确保司法权与裁判权充分、正确、高质效行使的长久之策。本文着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然发展成熟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借鉴,以期厘清员额制下我国审判辅助人员设置与管理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审判辅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港澳地区
2014年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当前对司法人员实行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关键问题,但其面临的改革阻力与论争也比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员额制改革必然要触动一些规则制定者所掌握的资源,也不可避免地影响或削减了改革对象的预期利益。如何避免本轮改革落入零和博弈的结局,更多地实现共赢,值得思考。同时,为了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实现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目标,不仅当关注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员额改革与职业化保障制度的构建,更应当发挥 “员额之外”的司法辅助人员分类与分层改革的基础性、前置性与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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