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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反洗钱对策思考

2016-09-10高宇皓

时代金融 2016年17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对策

高宇皓

【摘要】近年来,“余额宝”的升温将互联网金融带入大众的视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网络金融工具给洗钱犯罪提供了全新的洗钱方式和手段,网络洗钱活动大量出现。网络洗钱不同于传统洗钱方式的特点,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陷入新的困境。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反洗钱问题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洗钱犯罪 网络洗钱 对策

一、引言

余额宝引爆的互联网金融带来网络洗钱这种新的洗钱方式,而互联网金融冲击了传统的惩治机制,仅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依靠传统的惩治机制,尚不能有效地规制这一新的洗钱行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困境。基于此,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带来网络洗钱犯罪这个具体问题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网络洗钱进行具体的探析,对目前反洗钱工作陷入困境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反网络洗钱的具体应对之策。

二、反洗钱陷入困境的成因分析

上述反洗钱形势已经透露出,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洗钱犯罪都有最新的发展趋势,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大爆发,互联网金融冲击着传统的惩治模式,原有的法律机制不足以应对新兴的网络洗钱行为,而网络洗钱形式的新特点又给反洗钱工作增加了监管、侦查和合作方面的难度,反洗钱工作陷入困境。

(一)网络洗钱的隐蔽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客户可以进行电子支付交易,借助互联网就可以通过电子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办理金融业务,随之,利用网络支付工具(例如,电子货币)洗钱就成为了网络洗钱的重要形式。网络支付系统通过数字证书、数字签名认证交易双方的身份,但是目前并没有实现网络实名制,所以对用户身份的验证并没有现实金融机构的要求高,网络洗钱分子完全可以利用购买的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注册账户,很好的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另外,网络支付系统没法审查付款方的资金性质和来源,网络洗钱者注册开通一个淘宝账户,将犯罪收益存入支付宝,就可以利用在线支付进行较隐蔽的洗钱犯罪,而不会像信用卡支付那样存在书面记录导致留下洗钱的线索。在缺乏健全的交易监测报告系统的情况下,银行根本无法对这些网上的支付交易进行逐笔审查(例如有些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是非金融机构,利用这些电子货币支付可以脱离银行账户的审查),无法筛选出涉嫌网络洗钱的可疑交易,这些隐蔽性的洗钱行为就给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困难程度。

(二)网络洗钱的即时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迅速的获取、筛选和处理资金信息,加之互联网每天24小时全天候地不停运转,使客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能够随时随地办理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犯罪分子能够即时地进行网络洗钱。例如,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洗钱犯罪分子能够不分时间和地点,随时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迅速并且匿名的转移账户内的电子货币,掩饰非法资金的真实来源;利用网络保险进行洗钱,洗钱者可以随时随地在线投保和退保,模糊购买保险的那部分非法资金的真实性质。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洗钱,资金信息即时、迅速地转移,使执法机关很难及时地监测到资金的信息和真实流向,没办法在有限的时间内追查和追踪到可疑资金信息,发现洗钱犯罪的证据和线索,让反洗钱侦查工作陷入新的难题。

三、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完善建议

(一)适时完善国内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由已参加的国际公约、惩治性立法和预防性立法组成的反洗钱立法体系。但是,随着洗钱犯罪新手段的出现,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和措施也应该同步发展。今后,我国要继续对反洗钱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力争与国际接轨,例如,可以借鉴FATF“40条建议”中有关国家间犯罪资产及收益的分享问题,要求各国主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执行外国提出的冻结、查封相关资产等要求;也可以参考借鉴别国的反洗钱法规,结合我国洗钱犯罪的最新动态,对洗钱行为的界定适时进行修改,及时将新的洗钱方式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为反洗钱国际合作奠定法律基础。

(二)深化行政合作的内容

网络洗钱手段多样,具体方式隐蔽而复杂,资金频繁地跨国流动,为增加执法行动的有效性,联合国公约突破原有的司法协作模式,将惩治、预防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国际行政合作。因此,为了打击网络洗钱,我国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合作的内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与外国政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建立与外国主管当局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渠道,以便于迅速交换洗钱情报;加强与外国政府的合作,尤其是技术合作,以便于对网络洗钱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网络洗钱行踪和资金的转移情况进行调查;在特殊重大案件中,还可以与外国政府建立联合小组进行网上执法行动;各国政府间还可以共建平台,互相分享反洗钱的执法经验。

(三)拓宽司法协助的范围

国际社会反洗钱司法合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各国运用相似的反洗钱法律标准来打击洗钱犯罪,杜绝洗钱犯罪分子选择犯罪地点(洗钱地点)的可能。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反洗钱司法协助规则,我国要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协助规则。网络洗钱方式让反洗钱形势更加严峻,这也意味着提出的司法协助要求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的拓宽。在此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加入反洗钱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组织,扩大关于洗钱犯罪的国际管辖范围;制定一个专门的机构,保证该请求得到迅速而妥善的移交或执行;不断完善没收、协助调查、引渡等具体司法协助措施的相关制度,保证措施的实施与落实。构建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制度网络洗钱多是通过网上金融平台,因此,为了有效地对网络洗钱进行侦查和打击,就需要反洗钱金融情报和信息的迅速交换与传递,而金融情报机构就为国家间的信息交换提供了载体。我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针对反洗钱国际合作面临的困境,我国要进一步加强洗钱情报信息特别是国家或地区间资金异常流动信息的交流;逐步适用国际通行的有关洗钱情报统计的标准和方法,借鉴国际先进的情报交流技术,搜集隐蔽的网络洗钱线索;与货币基金组织等加强联系,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郎晓芬.农信社反洗钱数据分析难点与对策——以浙江兰溪农合行为例[J].中国农村金融.2015(19).

[2]寸建强.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与应对思考[J].时代金融.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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