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界定的现实偏差及要件重构
2016-09-09李洪波付金良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程序
李洪波,付金良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山东 无棣 251900)
错案界定的现实偏差及要件重构
李洪波,付金良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山东 无棣 251900)
“错案”一词在不同群体间的概念反射不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错案”的界定众说纷纭,各地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要实现错案追究制度的设计初衷,对“错案”的定义或者标准这一前提性概念进行合理的界定就非常关键。剖析“错案”一词的由来及专家学者对于“错案”标准的界定与认知,可发现现实中对错案界定存在的偏差。合理分析 “事实认定错”“结果错”“程序错”“当事人权益受损之错”四种主要类型的错案审查标准,重构错案界定的要件。
错案界定;现实偏差;要件重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同时,又强调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该意见列举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但未对错案进行界定。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亡者归来”或是“真凶现身”的案件不断挑战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社会民众、专家学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1]、疑罪从无等现代法治规则的讨论达到了又一场高潮,同时也有部分声音将矛头指向审理这些冤案、错案的法官,要求追究这些法官的责任。因此,对“错案”进行合理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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