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公共利益探究
2016-09-07黄洁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4期
黄 洁
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公共利益探究
黄洁*
公共利益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日益重要的概念,已成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我国也从立法宗旨、豁免制度等多方面对其提出保护,但基本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因此,反垄断法需要构建出自己的公共利益审查制度,以确保其不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美丽幻想。
反垄断法公共利益豁免
在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过程中,传统民法中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权绝对平等原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限性,反垄断法应运而生,社会法律观念发生了转变,这些转变包括:正义观念的拓展、社会利益观念的构建、国家职能观念的更新。在这三项内容中,社会利益观念的构建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支撑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观念前提,同时也是反垄断法限制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权的伦理基础。①
一、公共利益的基本功能
(一)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法所要达到或实现的目标,各国反垄断法对立法目的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均将保护公共利益做为目的。例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前言中规定:“市场竞争能推动经济效率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竞争的自由和公平。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就须禁止与之相背离的不正当的市场行为,监督企业主的组织协议,并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与之相应,法律保护经济竞争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部分经营者的利益,并随着倡导诚实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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