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研究
——基于完善反垄断执法的视角
2016-09-06胡元聪税梦娇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7期
胡元聪,税梦娇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研究
——基于完善反垄断执法的视角
胡元聪,税梦娇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随着《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的实施,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在我国得到初步确立,但是也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带来诸多挑战。基于完善反垄断执法视角的考量,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难以寻找适格买家或剥离的零碎资产存活率不高等合并救济案件中,应当通过完善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减少或消除企业合并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进而维护提高效率的潜在集中,鼓励增进经济福利的企业合并。
先行修正;买家前置;资产剥离;合并救济;反垄断执法
一、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概述
(一)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界定。
企业合并(Merger)①反垄断意义上的企业合并采用广义上的经营控制型合并,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的术语为“经营者集中”。可能使一个企业通过专业化,使其工厂更有效率地组织生产,带来规模经济和推动组合经济等积极作用。[1](p24)同时,企业合并可能会长期改变市场结构,进而导致反竞争效果。因此,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即“合并控制”(Merger Control)。[2](p6)企业合并在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产生减少竞争的实质性效果时,当事人的首要选择不是放弃合并,而是修改合并计划,寻求有效可行的减少或者消除反竞争效果的方法,以换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合并交易的许可,[3]即合并救济(Merger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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