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保护与公司风险承担*
2016-09-06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蒋艳辉鲍艺平
财会通讯 2016年18期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蒋艳辉 鲍艺平
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保护与公司风险承担*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蒋艳辉鲍艺平
本文以2005-2014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面板回归方法,结合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三种假说,分析了异质性机构投资者持股以及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持股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投资者保护水平在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
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保护公司风险承担异质性
一、引言
公司治理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学者在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绩效之间的关系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丰富多彩,既受益于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上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进步,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收益往往是与风险共存的,只有敢于承担风险才有可能获得高额收益,而公司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也需要考虑来自各方的风险,那么到底是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还是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呢?尽管承担过高风险的公司更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导致破产,但已有研究表明风险承担是公司价值长期增长的必要条件,同时,公司的风险承担也是推进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动力要素。然而,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公司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驱动机制不同,对公司风险承担的态度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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