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的立法特点
2016-09-01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陈百灵
中国民政 2016年13期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陈百灵
慈善法的立法特点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陈百灵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整部法共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制。立法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制度设计体现了促进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一、广泛调整与重点规制并重
1. 法律调整主体多元。将社会各方面力量都纳入调整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全面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力量广泛开展慈善活动。
2. 慈善活动领域广泛。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将慈善活动领域扩展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领域。拓展了慈善活动的发展空间,扩大了慈善法鼓励和促进领域的范围。
3. 慈善活动形式多样。规定以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慈善活动方式之外,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丰富了慈善活动的形式。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改慈善信托设立审批制为向民政部门选择性备案,降低了门槛,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总体精神,同时激活了公益信托,解决了现行公益信托运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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