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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地方税收立法制度的一种理论支撑※

2016-08-31廖呈钱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8期

廖呈钱

回应性:地方税收立法制度的一种理论支撑※

廖呈钱

内容提要:文章提出:税法的历史经历了从恣意到形式法治并最终走向回应性的过程。中国处于转型时期的税法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形式法治阶段和回应性阶段的耦合以及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虽然现在地方政府所享有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具有一定的回应性,但是由于中国对转型时代背景的脱离导致出现了回应价值错位、回应无力、回应性权力行使主体不当、回应性与形式法治不协调等问题。为了应对目前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和建立现代税法制度实现税法的功能地位,必须以税法的回应性作为基本思路,通过中央制定《地方税法》、《税收优惠法》等方式来建构地方税收立法制度。

回应性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税收优惠法

为了应对国内地方财政困境,地方税收立法权成为了学界讨论的热点。面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赞成者和反对者,似乎都拥有的“充足”理由,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正当性及其制度构建也许需要回到转型时期中国税法的时代定位——回应性。

回应性来自《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作者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它们分别是“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的完整性的一种特殊制度的法律”,“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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