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完善——以立法及司法审查为切入点
2016-08-24方凌青
红河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方凌青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完善——以立法及司法审查为切入点
方凌青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随着自贸试验区的不断发展与扩大,权衡外资准入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从国家对于外资的态度来看,应建立刚柔相济的外资审查制度。然而,现行外资审查制度适用的法律基础较为薄弱,对裁决不合理部分,如何进行救济,无法可依。基于此,在兼顾吸引外资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进行进一步完善,救济程序进行构建。如此,以完善的立法指导实践。也为审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救济提供法律基础。
外资准入与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救济程序
DOI:10.13963/j.cnki.hhuxb.2016.04.026
一 引言
2007年8月30日我国颁布《反垄断法》①,其中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等相关情况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该《通知》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自此,学界纷纷展开研究,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行为不仅满足于并购形式。目前,我国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改革行政审批制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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