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资源开发与担保国责任问题
——中国深海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2016-08-17贾宇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6年1期
贾 宇
“区域”资源开发与担保国责任问题
——中国深海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贾 宇*
规范“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较快,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之外,已经制定了关于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硫化物的勘探规章。国际海洋法法庭就第17号案发表的“咨询意见”,催生了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关于担保国责任的国内法。在此背景下,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关于“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专门立法,对适用范围、“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研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区域”资源开发 担保国的责任 深海法
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于2015年10月31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初次审议;2015年11月6日至12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2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5月1日起施行。《深海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在全面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中有法可依,对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参与相关国际事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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