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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岛礁建设中船舶超航区航行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2016-08-17李荣存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6年1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船舶

李荣存  李 澜



南海岛礁建设中船舶超航区航行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李荣存*李澜**

针对近两年出现的船舶超航区航行情况下产生的保险理赔争议(尤其是涉及在三沙市下辖的诸岛附近航行的问题),本文明确了船舶超航区航行的含义,指出船舶超航区航行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船舶超航区航行也有可能面临保险人拒赔的风险。我国现行海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船舶超航区航行构成船舶不适航,若保险人意图以船舶超航区航行为由拒赔,则应举证证明承保船舶存在超航区航行的事实、以及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船舶超航区航行 南海岛礁 保险责任

一、引 言

近两年因船舶超航区航行导致保险理赔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自三沙市设立之后,核定航区为沿海航区或近海航区的船舶在三沙市下辖的岛礁附近航行或作业发生事故引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船舶是否存在超航区航行的事实,超航区航行是否构成不适航,以及超航区航行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作者的实务经验和调研,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探讨。

二、船舶超航区航行之界定

航区,即航行区域,我国海事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2种航区:

1陈文刚、田志宏:《浅析沿海航区船舶不能超航区航行的原因》,载于《中国水运》2010年第7期,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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