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之初探
2016-08-17王茂武
北极光 2016年6期
王茂武
摘要: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决定对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作了相应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得到了完善,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监督;制度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自行政诉讼法实行以来,检察机关也发挥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监督职能。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无论是在现有立法还是在检察实践上均呈现出诸多不足,亟待完善。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工作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收案少。一些基层法院甚至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甚至未受理过行政案件,形同虚设。二是原告方撤诉率过高。撤诉本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引起撤诉的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实际情况是,被迫撤诉的非正常撤诉占相当比例,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严重,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有的法院碍于被告情面,不公开审理,不许群众旁听;有的任意剥夺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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