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融资租赁业务应关注的法律风险
2016-08-16钱桂根
银行家 2016年8期
钱桂根
基本案情
东诚公司是开发支行法人客户,2011年3月25日,经开发支行推荐,金融租赁公司以售后返租的方式向东诚公司发放了租赁融资2500万元,租赁设备为四台进口切片机、一台单晶柱线切割机。融资租赁约定租期二年,按季支付设备租金,租赁期届满,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
2012年4月19日,开发支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无追索权)》,协议约定金融租赁公司将其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1350万元应收租赁款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开发支行,由开发支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发放保理融资,若承租人东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租金,开发支行无权向金融租赁公司追偿未受偿保理融资款项。该债权转让已通知东诚公司并得到确认。
2012年7月起,东诚公司因全面停产而停止支付租金。2012年11月28日,开发支行以东诚公司违约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13年5月14日中级法院做出一审裁决,判决被告东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发支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850万元;如果东诚公司在确定时间、数额履行了义务,本案所涉租赁物归东诚公司所有,如果未按照确定时间、数额履行义务,本案所涉租赁物归开发支行所有,开发支行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处置,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权,不足部分由东诚公司继续清偿;诉讼费用由东诚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开发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中发现东诚公司未经开发支行同意擅自对一台单晶柱线切割机进行了处置,而四台进口切片机又被其他法院查封,而东诚公司也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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