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2016-08-16
银行家 2016年8期
我觉得应当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应该是金融,也即互联网金融仍应归于金融范畴。从这个基本认识出发来谈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融合,也就是银行的互联网化或互联网企业向传统金融机构,即银行业务的渗透两个方向。在这里应当强调如下几点。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分层的。大家对于互联网技术在银行的应用都早已熟知,但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分层的,也即不同的层次干不同的事,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规则,层次间彼此可以互补,但并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某机构从事银行业务,那它就应该按银行业的规则来开展业务,而非遵循其他行业的规则,同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也应当遵循非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在这点上应当是清晰明确的。近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下发的规范制度也比较清晰地体现了这个思路。
其次,互联网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无论是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其经营目标是一致的,即都要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因此虽然表面上银行与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企业表现千差万别,但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本质上,两类机构并无二致。
第三,大数据是未来的核心竞争力。我认为,无论是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大数据的应用是其未来的核心竞争力。两类机构在大数据领域中各有所长,银行的强项是结构化数据,而互联网企业则精于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未来两类机构的融合也体现在对于两类数据的应用上,银行与互联网企业在大数据的应用上应会出现一个相互互补与融合的过程,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客户信息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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