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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性质探究

2016-08-13刘倩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发展模式

刘倩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主要经由著作权人授权,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作品的许可使用、交易与利益分配、维权等活动。其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在欧洲、美国普及,并成为现今世界广泛采用的著作权管理方式。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晚、发展不充分,法律法規还不完善,其法律性质为非营利性、相对垄断性与社团性。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 法律性质 发展模式 非营利性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包括监督使用授权管理的作品;与使用者就版税率和其他条件进行谈判;发放授权使用作品的许可证;收取和分配版税。在这一界定中,“授权”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本质在于尊重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与选择权,同时考虑了各国的立法背景,措辞更为可取。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指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订立合同、收费、诉讼等活动,通过列举活动内容的方式界定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核心内涵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授权,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许可使用、交易与利益分配、维权等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现方式体现在具体活动之中,牵涉的主体为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

二、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模式与性质界定

1.美国的发展模式与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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