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
2016-08-12陈增旺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增旺
行政诉讼抗诉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
一、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法律依据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第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的抗诉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抗诉条件的新特点
(一)抗诉条件进一步细化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抗诉条件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表述的方式,操作性不强,造成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对一些情形应归入何种抗诉条件难以正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抗诉的8种具体情形明确化,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抗诉条件的细化主要体现在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条件,从原来的一项细化为两项。另外还增加了两项关于特殊情形的抗诉条件: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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