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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作为权利

2016-08-11李红勃

财经 2016年18期

李红勃

当生命的延续面临巨大的困难,譬如无法治愈的绝症,个人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选择自主终结生命,这在伦理和法律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又称安死术。按照传统基督教的观点,安乐死属于自杀,是一种罪错,是个人对神的宇宙秩序的破坏。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对生命质量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安乐死在西方日渐得到正视,围绕安乐死的正当性,人们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认为:生命为上天所赐,至高无上,乃是一切价值之源,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疾病和痛苦都是上天对个人的考验,不能拒绝,也无法逃避。因而,面对病痛,个人与社会,都应不惜一切代价与之抗争,以期延续生命;生命权也是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

一些医学团体坚决反对医生参与实施安乐死,认为这是协助自杀,严重违背了医疗道德,也是对“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叛逆。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而赐人以死亡则和医生的职责背道而驰,医务人员对病人实行安乐死,实际上是变相杀人。另外,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世界上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医学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去揭示疾病的奥妙并遂步攻克它。现在是不治之症,将来可能成为可治之症。安乐死可能导致病人错过诸多机会,包括病人可能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以及因某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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