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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分税制度路径探究

2016-08-11陈麒羽李燕凌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5期

陈麒羽 李燕凌

摘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本质是财政问题,其前提和基础是区域服务供给主体财政能力的均等化,推进财政能力均等化主要依靠分税体制的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陷,进而提出分税体制改革方向。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分税制 供给责任

一、分税制度运行问题

1.政府间事权责任划分模糊,缺乏合理界定。现行的政府事权本着行政上下级间的隶属关系,规定地方的供给责任归地方,中央的供给责任归中央的原则划分,因此主要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供给责任都在地方,中央负责宏观的、跨地区的和非基本的公共服务。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混乱不清的现象,有些地方的项目中央管了,有些中央的项目却又由地方主持,进而导致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模糊不清,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尴尬局面。此外,政府横向间也存在项目效益外溢的支出责任分担问题,比如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受益方超出了本辖区,支出责任也应超出本辖区,但上级政府并未建立支出责任的协调机制,致使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过重,难以发挥规模相应的现象。

2.地方服务供给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地税体系与服务供给需求不适应。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中央财政在财政分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提高中央财政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以抑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盲目发展高税产业的倾向,改变区域间产业结构趋同的局面,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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