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2016-08-09唐明钰
理论观察 2016年7期
唐明钰
[摘 要]WTO上诉机构在过去20年间,在WTO的争端解决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现行上诉机制的设计,也有一些固有缺陷亟待解决。本文尝试从上诉机构成员的选定、案件的审理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WTO;上诉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5 — 03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上诉复审程序作为突破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程序,类似于各国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第二审程序”,有利于解决专家组报告中法律问题的错误适用,给予了当事国在法律上被第二次救济的权利,意义重大。
我国对于上诉机构的审理结果,一直坚守着入世承诺,追求百分百的执行力,以求维护世界贸易自由。但近年来,通过仔细研读上诉机构“稀土案”、“原材料案”的复审结果,不难发现无论是所涉法理、法律还是推理过程,其均存在明显错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还应“遗憾但执行”?
在国际贸易对一国民生影响愈重的今天,其争端解决能否达到公平正义,对于当事国及其国民十分重要。所以,本文尝试对WTO上诉机制进行探究与反思。在承认其重大作用的情况下,探索缺陷并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促进贸易争端解决的公平公正。
一、WTO上诉机制设计的缺陷
(一)成员身份定位、人数构成和选拔的缺陷
上诉机构成员定位不合理。根据DSU第17.1,上诉机构设立的目的主要是:负责处理不服专家组裁决或建议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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