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
2016-08-09陶岩
理论观察 2016年7期
陶岩
[摘 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律师只有正确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的诉讼规则,才能在办理此类诉讼案件中发挥好功能和作用,最后实现法律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3 — 02
引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救济程序,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设专章系统的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采取的救济程序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诉讼。但是这种程序设计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愈发明显,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多达到撤销原裁判文书的诉讼结果,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未解决;第三人提出新诉讼并不能直接阻却原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难以保护。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吸取了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救济的合理元素,对原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平衡设计。在原裁判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合理安排了各方的诉讼权利和对抗机制,最终在裁判规则上最大化的实现了诉讼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文侧重从律师实务角度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则和适用,对律师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必要的解析,旨在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让诉讼法的程序公平精神更为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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