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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发展对策

2016-08-09李敏

大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保价托运人货物

李敏

(南宁铁路局湛江货运中心 广东湛江 524013)

铁路保价运输发展对策

李敏

(南宁铁路局湛江货运中心 广东湛江 52401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交通便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必要条件。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了人们的日常出行的不便之处。铁路保价工作的开展是依附于铁路运输所开展的新的服务。随着我国铁路的历次大提速的顺利实施和“四纵四横”高速铁路网的建设。铁路保价运输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主要阐述了铁路保价运输发展历程及特点,并分析了影响铁路保价运输发展的原因,根据这些问题的存在,提出了如何加快铁路保价发展的对策研究。

铁路保价;运输;发展对策

前言

铁路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通过铁路来托运物品时向承运人提出关于物品的实际价值的声明。如果运输途中发生损坏,则涉及到承运人必须按照托运人声明进行合理的损失赔偿。随着我国铁路行业的迅速发展,铁路保价工作也不能够一层不变的持续运行,因此,我们要联系具体的实际情况,保证在铁路发展的同时,提高铁路保障物业运输安全的能力。

1 铁路保价运输的作用及其特点

1.1 铁路保价运输的作用

铁路保价运输主要是托运人在对相关物品进行委托运输时,将货物的实际价值告知铁路承运人,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出现损坏,铁路承运人应该按照托运人声明价值进行赔偿。在我国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路保价运输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①近年来,保价收入已经成为货运收入的主要补充,保价收入逐渐发展成为铁路收入的主要来源。②对货主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铁路保价运输开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托运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责任运输的一种表现形式。③铁路保价运输改善了货运设施。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铁路保价运输过程中,铁路所获得的保价收入应该用于扩能力、保安全、塑形象,从而改善托运条件、提升货运安全保障能力。

1.2 铁路保价运输的特点

我国铁路保价运输首先具有自愿性,根据我国《铁路法》表明规定托运人可以根据自愿意思办理保价运输,或者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赋予了托运人最大限度的自由选择权。由于我国铁路运费长期以来都处在较低的水平,由于铁路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价值差异大,但是铁路运输的费用则是按照铁路运输为基础依据的国家经济政策统一规定的,这就导致了运输途中货物一但出现问题,保价运输是限额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这也表明了铁路保价运输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1.3 货物损失分类

货物损失主要分为五类:①火灾。②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漏失、短少,没有被盗痕迹)。③被盗(有被盗痕迹)。④损坏(破裂、磨伤、摔损、变形、湿损、腐烂、部件破损、活动物死亡、植物枯死、污染、染毒等)。⑤其他(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1.4 货物损失等级

根据其损失大小可以分为四级:①货物损失款额超过10万元。②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超过10万元。③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超过1万元的。④轻微损失。损失款额达到1000元的。

2 影响铁路保价运输的因素分析

2.1 保价宣传的力度不够

新阶段,影响铁路保价行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保价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法手段单一,保价运输的宣传管理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得要求:①很多从事保价运输工作的人员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政策了解不完善。并且,在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铁路保价运输的管理底层管理人员都是以兼职为主,他们大多以既定的模式来工作,对于保价的作用和优惠政策认识不足,了解较少,甚至很多时候大家都不关心有什么样的政策方针,无法很好地说服托运人来进行保价运输。②是铁路部门管理人员没有从根本上重视铁路保价运输的这项工作,不能对保价运输的优势做到大力宣传,没有建立真正的有效激励机制来促使铁路工作人员认真开展铁路运输宣传工作,对保价工作没有积极性,相关人员并且不及时去了解底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无法做到适时的调整工作状态和方式方法,很容易导致保价工作与铁路其他运营工作脱节。③大多数保价运输工作没有一个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无法对工作进行合理的有可实施性的宣传和推广。

2.2 保价赔偿服务意识不强结构不完善

铁路保价理赔服务意识不强。当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保价货物发生损失,需要承运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时,保价赔偿办理的快慢直接影响到保价单位的信誉问题。但是很多工作人员对于赔偿问题十分抵触,在处理理赔过程中推托,怠慢,对待被赔偿者态度恶劣等,没有把保价理赔作为服务质量看待,服务意识不强导致越来越多的客户对于参加铁路保价运输产生抵触心理,不愿意,甚至不相信铁路保价运输这项服务。

2.3 保价与保险竞争激烈

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并不是仅有保价运输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还有一种运输保险也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所适用的经济补偿制度,两者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都是通过铁路运输发展所衍生的服务行业,又同时相互竞争。两者之间所不同之处就在于保价运输是依托于铁路事故所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坏,而保险则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保价依据的是铁路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限额赔偿不足而补偿托运人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是属于铁路运输责任的延续,而保险则是依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是为了解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面向社会所产生的救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2.4 不足额投保或不保价

在办理保价运输的过程中,很多的乘客托运人往往都会选择不足额投保或不愿办理铁路保价运输,主要原因:①为了节省运输费用成本;②对铁路运输风险认识不足,对不足额保价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存在投机取巧和侥幸心理;③对一些运输风险低很少发生货损的货物不愿保价,认为不必要支出保价费用;④对铁路保价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所谓不足额投保就是说,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如果选择不足额保价或不保价,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为减少投保金额,不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投保金额,而是投保金额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这种情况一旦发生货物破损和丢失,托运人一样会得不到足额的赔偿,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浪费了投保费用,而且达不到托运人参加铁路保价的原来目的,还使得投保人产生了损失,失去了规避风险的机会;另外从铁路方面来讲,托运人的不足额投保价或不保价,既减少了铁路保价运输的收入,造成了保价费用流失,也不利于铁路加大对货运设备、设施的投入,进一步提高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这主要是因为,托运人对于保价运输的认识不足,缺少风险意识,善于投机取巧,存有侥幸心理,使得客户对保价运输服务丧失信心。

3 加快铁路保价发展的对策研究

3.1 完善保价赔偿制度

保价运输的赔偿是铁路运输保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赔偿问题的合理解决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信誉度,也同样保证了这项服务能否长期的发展下去。托运人保价后,一旦发生问题,作为承运人的铁路第一时间就应该给予客户合理的解释说明,按照保价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目前看来,因此,铁路相关部门:①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铁路保价运输理赔的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将不适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整改,保证规定与时俱进,而且能够合理有效的进行相关规定的实施和开展;②要在快速理赔上下功夫,进一步取信于客户,提高铁路保价信誉。扩大各个车站的赔偿权限,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货损货差,无需完全保证责任的明确与否,始发站和到站都可以办理相关赔偿,并且能够及时联络相关单位办理责任和赔偿清算。

3.2 加大保价宣传力度

在做好保价运输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保证运输事业的对外宣传,一个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就要有一定的宣传力度,对于保价工作而言,不但要符合铁路运输的特点,满足客户的需要,还要将这些优势及时的宣传,做到人尽皆知,尽量做到正规化和多样化,通过不断地宣传保证保价运输可以深入人心。并且在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到对于不同的客户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以不同的优势和特点,满足不同人的需求,做到因人而异。铁路营销工作与铁路保运输宣传必须相互结合起来做,两者不可对立,要相互促进,要防止以不保价的方式进行营销拉货源,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营销人员大力宣传铁路保价运输。

3.3 完善货物损失处理流程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各级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手册,保证录制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各级信息部门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3.4 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在完成优质服务和大力宣传的同时,我们要保证货物运输过程的基础设施的安全,保证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情况最小化,通过科学技术的不断引进,来保证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重点和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并且要加强运输途中的货物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的解决和处理,最后还要加强重点区域的治安安全,主动协调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和整治工作,净化工作环境。图1为我国部分地区的铁路运输线路图。

图1 我国铁路部分运输线路图

4 结语

铁路保价运输工作发展至今,不仅为铁路运输发展创建了大量有用的固定资产,还创造了良好的科技管理的局面。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应该保证铁路保价运输事业的高效发展,充分发挥它的优势,做到“精细化”的管理,扬长避短,对于现有的问题,积极的找寻解决办法,合理的运用科学技术,不断地做好保价工作的开展和宣传,为铁路保价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1]朱文海,何珊珊.关于铁路保价运输发展的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3(9):29~47.

[2]邓彩屏,冯姗姗,吴文娟,等.铁路保价运输稳步开展[J].铁道货运,2014(12):53~57.

[3]邓彩屏.全面提升铁路保价运输服务质量[J].铁道货运,2015(9):56~60.

U294.1

A

1004-7344(2016)21-0157-02

2016-7-10

李 敏(1962-),男,汉族,广东高州人,助理工程师,大专,主要从事铁路运输管理、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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