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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研究

2016-08-07吕敏张倩

财政监督 2016年18期
关键词:主体

●吕敏 张倩

后营改增时代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研究

●吕敏 张倩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落地实施,作为地方重要税种的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在后营改增时代地方政府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局面。本文通过分析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的基本特性以及地方税的现状,提出“构建以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消费税共享作为辅助政策”的观点,阐述了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构建措施。

主体税种营改增财产税消费税

一、营改增背景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根据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现有的税种按照税收征收的权限和税收收入支配的权限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分税制里的地方税属于依据征管权的归属而进行的狭义解释,而广义地方税的解释即按照收入归属划分,即收入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一)地方税系的发展沿革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共开征了24种税,后几经改革,目前实际征收的税收有18种。截止营改增上海开始试点之前,即2011年末,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并具有税收支配权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由中央负责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地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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