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2016-08-07付志宇敖涛
财政监督 2016年18期
●付志宇 敖涛
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付志宇 敖涛
随着曾经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退出,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应该提上日程。本文从现阶段我国税种配置对地方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入手,在保持地方现有财力不变的前提下,尝试进行消费税划归地方后增值税分享比例的测算,据此认为不同地区应因地制宜进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可以考虑将部分消费税种类划归地方进行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同时在过渡时期应适当调整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
营改增地方税主体税种税种配置
一、我国现阶段税种配置对地方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关于我国目前的税种设置对于地方经济的影响,本文采用静态的描述性分析和动态的多元回归分进行研究。中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不同的税收收入水平也从不同程度影响着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为了考察税种设置带给地区的差异性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性,笔者选取上海、北京、江苏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代表,选取安徽、辽宁、河北作为中等发达地区的代表,以及青海、西藏、甘肃作为较为不发达地区的代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
目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中占比较大,资源税是按照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所有),而土地增值税在部分省级政府的收入中占据一定地位,且部分省市以土地财政来加大财政收入,因此选取这六大税种作为静态分析的解释变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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