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经济学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借鉴与适用
2016-08-0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林琳
中国商论 2016年25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林琳
浅探经济学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借鉴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林琳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等多重功能。因此,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能够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应当予以采纳或者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其加以借鉴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加快中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责任 立法构建
1 惩罚性赔偿概述及其历史发展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不法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法院判决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一般性赔偿之外,另行判决不法行为人支付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惩罚性赔偿没有独立请求权,须以一般性赔偿为前提;二是不法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是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四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其赔偿金额有法定性,一般由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积极功能在于,它完全而充分地补偿了受害人,同时惩罚、威慑不法行为人,防止此后有类似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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