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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2016-08-06陈彩霞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6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方承包人

陈彩霞

【摘 要】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所以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一、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二、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的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失,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

三、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一)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第一,因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施工合同是在投标后经双方充分协商、修改确定的,如果修改时双方已将投标前后承包方与业主或招标委员会的来往函件澄清后写入合同补遗文件并签字确认,就应当做出“合同正式签字以前的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的声明。如果没有这个声明,当来往函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双方容易发生争执而导致索赔。再如,双方签字的合同中表明业主已经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第二,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由于人为原因,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或工作量表难免会出现错误,但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实践中,这种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实际工作量与工程量清单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亦有权获得补偿。第三,合同瑕疵引起的索赔。主要表现为合同文件表述不严谨甚至前后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二)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工程索赔是一种工程意外情形产生的索赔,对其计价、计量、定责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时刻重视索赔,在索赔管理中要效益。施工中的常见索赔项目主要有下面几种类型:(1)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引起的索赔。业主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因业主方工程师指令失误、延误检查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形,由业主方承担。(2)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如施工过程中业主因工程实际需要等非施工方的原因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并保留书面变更文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应由业主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3)其他有关施工的素赔。由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且工程本身和工程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难以全部概括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常见的比如由承包商提供施工详图(包括计算书)交工程师审批后方能施工,但其审批拖延所造成的延误,已影响到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节点,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延误导致的窝工损失以及后来工程师下令追赶进度的“赶工费”等进行索赔。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索赔

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业主方同意的、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关于工程价款的索赔工作主要涉及价格、货币、支付方式及时间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争执最多、计算较难、最常见的是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其大致包括拟定新价号、物价上涨的调价款、“损失”索赔计算等三种类型的价格调整。

(四)关于工期的索赔

工期的索赔包括延长工期和要求偿付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内容。因导致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这两种索赔内容并不必然可以同时主张,例如,由于特定恶劣气候、罢工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可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有些延误并不影响关键程序施工而得不到延展工期的承诺,但承包方有证据证明延误造成损失的,就可以获得损失的补偿。此外,索赔还有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工程暂停中止合同的索赔、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等几种。

四、建筑工程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

索赔的原因非常多而且复杂,主要原因有: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做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索赔不可避免。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容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条理有缺陷、图纸错误等情况,因而,索赔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1]黄从军.施工索赔的成因分析及处理方法[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期 .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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