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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对策*

2016-08-03卿玲丽屈静晓文春晖

税收经济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体系

◆卿玲丽 ◆屈静晓 ◆文春晖

“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对策*

◆卿玲丽 ◆屈静晓 ◆文春晖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营改增”在完善税制结构,稳定不同行业之间税负均衡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所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主要体现在原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改变、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地方主体税种相对缺乏以及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不断弱化等。基于此,“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体系亟待完善:推行以共享税分成为特点的分税制模式;设立主辅税种相互配合的地方税体系;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等。

“营改增”;地方税体系;税收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铁路运输业与邮电通信业先后加入了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正式全面实施,昔日地方第一大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使得原有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转变,重新构建一套完善而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成为必然。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一)地方税体系税种情况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有16个税种由税务机关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有14个税种与地方税收收入相关,各税种的归属情况主要分为六大类:一是地方税务局征管并且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二是地方税务局征管并且大部分收入归地方政府;三是由国税局征管并且收入全部归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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