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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意愿较低的问题

2016-08-02王鹏

卷宗 2016年6期

王鹏

摘 要:当前我国社区自治形式是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决策的主体是居民,组织形式是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对社区内的自治事务进行决策。社区居民是社区自治参与中的重要主体,居民参与应是一个锻炼政治责任感和参与决策的过程和为社区共同利益而贡献自身的力量的过程。姜晓萍、衡霞认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为:社区公共决策的参与者、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社区公共事务的监督者[1]。而当前我国的社区居民参与意愿较低已成为社区管理与民主建设的一大障碍。因此,对社区建设与管理中居民参与意愿问题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字:社区自治;参与意愿;公民精神;集体利益

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社区自治的关键,但通过在两地多个社区的调研,我们发现居民对社区事务与活动热衷程度较低,有意愿经常参与社区事务及活动的居民仅为22%,而63 % 的居民只愿意偶尔参与社区事务及活动,仍有15 % 的居民表示不愿参与。从调研的数据可以看出,居民在社区事务方面参与程度不高,有一定数量的居民从未参与过任何的社区活动。社区居民参与意识薄弱,大部分居民对社区自治没有概念。

1 居民参与意愿较低问题及原因

很多社区当中,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体现,居民在社区管理中属于从属地位,居民归属感较弱,自治参与意愿较低。其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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