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2016-07-30陈珊珊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5期
摘 要:古希腊时期,法庭论辩成为修辞学主要的研究对象,而今法学者们也在法庭论辩中看到了言说修辞的力量。法庭语境是考察修辞论辩的绝佳途径,在这一语境中,论辩主体运用修辞三段论与例证法的论证方式,同时结合各种修辞技巧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以达到最终说服受众者的语用效果。
关键词:法律修辞;法庭论辩;法庭语境;修辞论辩
在中国,修辞学这一舶来品,已引起逻辑学界一些学者的关注,但并没有在法庭论辩中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随着新修辞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不断涌现,对法庭论辩的修辞互动继续深层研究的必要性以及空间性理应逐渐引起研究者们的重视。
一、修辞学在法庭论辩中的功能定位
修辞学可以说是发源于实践的一种论辩艺术,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涉及到的实质问题进行说服。可以说,修辞学从起源上来讲就是一种法律论证(论辩)的理论。法庭论辩指“论辩各方在审判庭、仲裁庭或行政机关的听证会上所展开的论辩,如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词,论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的交叉自由辩论等。”[1]因此,修辞学作为一门提高诉讼和论辩技巧的学问就水到渠成的应运而生了,“新修辞学”的产生,使得修辞与法庭论辩二者的密切联系得以重提和巩固。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参与者的接受态度和理由的说服力,而一旦涉及到理由的说服力我们就自然而然地进入到修辞领域,这也正是法律的修辞性质之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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