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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贷行为法律效果探析

2016-07-30储昭鑫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5期

摘 要:我国“夫妻日常家事”的认定应充分借鉴域外经验,采用“明文列举式+抽象认定标准”方案。夫妻一方借贷行为的法律效果区分是否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分别发生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借贷一方个人债务之法律效果,相应地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由借贷一方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关键词:日常家事 ; 明文列举式 ; 抽象认定标准; 借贷行为 ; 法律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张某与楼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情概要

徐某与张某系夫妻,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分四次共计向楼某借款135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后徐某仅归还楼某10000元,余款一直未予归还。楼某多次讨要不成,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徐某及其配偶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与张某虽系夫妻,但被告徐某对外借贷行为并不为张某知晓,且借款数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应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判决徐某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徐某所举债务发生在二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徐某与张某共同偿还楼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再审法院认为,涉案五笔借款均发生在徐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上述案例中,因如何认定“夫妻日常家事”观点不一,导致各级法院判决结果迥异。那么,夫妻一方的借贷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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