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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分析

2016-07-30宁晓娟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5期

摘 要: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来调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活动的安全,对于维护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规定。通说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所的内容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将从分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入手,进而对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界定,然后探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以期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能够更好应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日常家事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法律效力 ; 限制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17条第2款作出了关于夫妻处理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即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对于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者妻所为之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抗辩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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