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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东渐下本土法律的破局

2016-07-30李锦聪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5期

李锦聪

摘 要:从传统法律到现代法律是法律文明史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自清末修律以来的百余年间,中国法律始终处在不断吸收、借鉴外国法律的进程中。对于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阶段的划分,无论是王云霞教授的清末-民国两阶段说,还是林则徐、魏源主张学习西方-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百日维新-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六阶段说,都不难看出清末变法修律是其中最重要的阶段之一。那么清末变法修律对于当下我国法治建设有何启示呢?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试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外国优秀法治成果的借鉴机制的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本土资源;外国法治;西学东渐

一、清末修律对于外国法治成果的借鉴与困局

1.晚清传统法治的困局

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解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中华法系逐渐失去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自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起,为在华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实现,西方列强强迫清廷签订不平等的国际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不仅将欧洲近代国际法体系强加给中国,打破中国与周边国家长久以来的朝贡外交体制,而且对清末中国法律造成了一系列直接的影响。

地方督抚的权力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地方政令与中央政府法令之间的效力冲突逐渐凸显,晚清以前以君主集权为基础的法源简化与统一已不再适应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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