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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

2016-07-27杨晓峰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6年7期

杨晓峰

“在线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全都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问题,故我欲分三缉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本人认为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一些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三辑,修订前后“亮点”条款对照,以新修订的《种子法》条款为主线。

【关键词一】:转基因植物

修订前:第十四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后: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点评:转基因植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一直都是社会热点,新《种子法》特别提出要加强对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监督。

【关键词二】:农作物、林木的审定

修订前: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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