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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实证研究

2016-07-27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龚 博(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实证研究

龚 博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摘 要:前置程序规则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决定是否开启股东派生诉讼,以自由来换取秩序,取公平而舍效率。因此,法官对前置程序的审查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较多的应用,前置程序豁免情况较高,法院在认定前置程序执行的标准上存在诸多问题。实务中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规已经背离了前置程序的价值和立法本意。我国公司法应当以维护公司自治为核心,完善前置程序的诉讼请求制度,加强对前置程序豁免的司法审查,引入法院对公司拒绝起诉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细化相关操作规则。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公司自治;司法审查

股东派生诉讼是法律将公司的诉权转移到公司股东的一种诉讼形态。[1]股东在获取该诉权前,必须向法院证明公司内部救济已经无法实现(exhaustion of intra corporate remedies)。具体来讲,指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采取救济措施,或者将纠纷交由公司内部机制予以解决,或者决定由公司自己提起诉讼。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2]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派生诉权的取得以前置程序的履行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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