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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证与技术审判

2016-07-23牟军

北方法学 2016年4期

牟军

摘 要:从证据手段在审判中的运用来看,以卷证为基础的欧陆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可以界定为一种技术审判,而英美以口证为主要手段的刑事审判大致属于一种经验审判。我国普遍运用卷证的刑事审判也可归为一种技术审判方式,但由于对卷证的过度依赖、司法者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和刑事卷证运用的程序性制约机制的欠缺,导致我国技术审判的异化。当下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是对刑事卷证运用的根本否定,相反,为我国刑事卷证在审判中运用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刑事卷证 技术审判 口证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124-14

刑事卷证是以文字为载体、以卷宗(证据卷)为形式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它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陈述所制作的讯问(询问)笔录,实施侦查措施或行为过程的笔录,采集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调查过程收集的各类原始书证等系统化的书面证据材料。长期以来,“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普遍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因此,中国刑事审判中实际存在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①在我国主流学界,对案卷笔录(卷证)的运用向来持排斥或否定态度:卷证作为一种主要证据形式在法庭内外的运用,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严重损害审判应有的独立性,有悖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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