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2016-07-21海南大学郭婷婷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瑕疵公司法

海南大学 郭婷婷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海南大学 郭婷婷

公司章程可能因为主体、程序或者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而出现效力瑕疵,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在公司章程出现瑕疵导致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违约责任;如果公司章程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可能会产生民事、行政等责任,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而章程瑕疵的补救办法主要有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两种。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和完善,可以使公司章程更好地发挥对公司的指导作用,增强企业活力。

公司法 公司章程 效力 瑕疵 补救

1 公司章程的含义

1.1 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性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公司发展壮大赖以生存的土壤。

1.2 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不违反强制法的前提下由股东意思一致制定达成的合意,作为私法一部分的公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灵活性,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自治法说。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了完善经营管理、调整公司结构,而在公司成立时意思表示一致所制订或者修订的自治性书面法律文件。该学说为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同样是我国的主要观点。

第二,契约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一份契约性文件,是股东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契约的各主体之间都是自由平等的关系,即把公司章程看成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该学术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

第三,宪章说。宪章说既不是自治法也不是契约关系,而是在于侧重说明公司章程是位于国家控制管理之下的。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所制订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一切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笔者认为,契约关系说符合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和《公司法》一同担负起管理和调整公司的契约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制定的由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法定性、自治性、稳定性、公开性。

2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内容

2.1 对内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对象主要是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以下部分将对其进行分别讨论。

2.1.1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石,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与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范围经营会导致行为无效。公司法之所以没有规定超越公司章程的经营行为无效,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利,保证交易的安全与快捷,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有直接决定作用。依据《公司法》第16条可知,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且投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1.2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第一,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的保障。《公司法》中对股东利益进行统一的保护并不能满足于不同公司的需要,因此股东权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做出进一步的明确,以保障股东利益。如《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表决的方式都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进行规定,这足以说明公司章程对股东管理权的效力;当股东之间出现违约产生纠纷时,公司章程又将发挥准据法和证明的作用。

第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力。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的发起人最低出资比例及验证程序,但股东仍应履行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义务。新的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股东要在公司成立前将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出资缴付于公司账户中的义务,允许股东自由出资而且不再验资。此外,公司章程在股东之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亦对其有约束力。如《公司法》第20条、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上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对股东相对人的股东权利进行了约束。

第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即是公司投资者所委托的管理人员,主要由他们来对公司的运营事项进行决策、监督和执行,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真正的操纵者,因此董事、监事和高管就有可能会为了个人牟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章程通过对其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来保证公司的良性运转。作为公司管理者与监督者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必须在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是违反章程规定而导致公司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对外效力

2.2.1 公示效力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经过登记即意味着向社会公开,一般社会公众即可获悉该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可以反映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财务、信誉等基本状况,为投资与合作人提供参考服务,保障其交易安全降低风险。一家成功的公司同样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来展示信誉,为其吸引投资、促成交易。

2.2.2 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对交易相对人的效力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这并不会意味着所有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即人民法院并不会认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越权经营无效原则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相对人的负担,提高交易风险,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原则上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约束,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所订立的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作为例外,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违反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及限制经营的规定,因为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

3 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及补救

3.1 瑕疵的来源

3.1.1 主体瑕疵

在我国公司章程订立后要经过公司登记主管部分进行审核,因此在此环节通常不会出现主体瑕疵,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的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出席股东大会的在场股东所持有股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修改,这就为公司章程出现主体瑕疵创造了可能。公司章程的修改出现主体瑕疵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章程修改主体不适格

主体不适格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主体为依国家强行性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主体,如公务员等。依《公务员法》公务员本身不具备成为股东的资格,因此其以股东的身份对章程的修改进行表决时会导致章程修改无效。第二,主体不合法。如董事会或公司经理私自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会导致决议无效,使公司章程产生瑕疵。

(2)公司章程修改主体意思表示瑕疵

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的共同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一致才能成立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生效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如果股东在对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表决时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受欺诈、胁迫、产生重大误解等)就会导致公司章程产生瑕疵。

(3)公司章程修改主体未达法定股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都应达到法定的股权表决权。如果做出决议时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未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则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可撤销。

3.1.2 程序瑕疵

我国《公司法》规定,开股东会应当提前通知开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然后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并表决。如果股东会的召集或表决程序不符合规定,则会导致程序瑕疵。

3.1.3 内容瑕疵

公司章程违法强行法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求的必须记载事项,如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会导致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但也并不会导致章程无效、公司消灭。还有一些少数情形是公司章程的内容直接违反《刑法》等强行法,如以擅自生产销售枪支弹药为经营范围,该类公司章程则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3.2 瑕疵的后果

3.2.1 公司章程的瑕疵可能产生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我国民事活动的主体,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章程瑕疵而导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应的责任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3.2.2 公司章程的瑕疵可能产生行政责任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存续与经营的基本准则,在股东或发起人制订后应根据《公司法》提交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这就体现了公司章程法定性中的受行政管理性。如公司设立时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交载明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公司章程,那么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能成功注册的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担公司章程瑕疵的行政责任。

3.2.3 公司章程瑕疵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具有很强的自治性。但公司章程如果违反强行法的规定依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公司章程将生产销售枪支弹药列入其经营范围即可能需要依据《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3 瑕疵的补救

3.3.1 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章程出现瑕疵需要修改时,有限责任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通过内部修改的方式来弥补公司章程的瑕疵,并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要进行审批、特殊内容需要登记的还要进行变更登记,而且修改后的内容不能违反强行法。以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对公司章程瑕疵进行补救是最常用且最有效的补救办法,既维护了公司的自治性与内部股东之间的和谐,也完善了公司章程的效力。

3.3.2 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公司章程出现瑕疵时,股东在决议的60日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通常是在公司无法以内部的方式自行弥补公司章程瑕疵时才会选用的办法,通过公力救济来弥补自治原则的盲目性,达到维护公司权益的效果。

[1] 李永军.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 李开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4] 蔡立冬.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冯国.公司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6] 李杰.试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J].社会经纬,2013(01).

[7] 南秋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J].中国律师,2014(9).

[8] 周思阳.浅议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J].群文天地,2011(10).

[9] 杜剑青.论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9).

F279.23

A

2096-0298(2016)07(b)-074-02

猜你喜欢

公司章程瑕疵公司法
分析公司法与公司监管体系研究
登记行为瑕疵与善意取得排除的解释论
公司章程自治制度初探
公司初创期法律问题简析
——以公司章程自治不足为角度
哦,瑕疵
哦,瑕疵
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问题研究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公司章程修改之惑
毫无瑕疵的推理